法規名稱: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3.10.24金管銀國字第10320003400號令修正)
第   13    條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公司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營業項目。
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公司所在地。
五、公告方法。
六、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任期及任免規定。
七、董事會之職責及與經理部門間職權之劃分。
八、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