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108.01.16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61號令修正)
第   13    條
(營業執照)
金融控股公司經許可設立者,應於辦妥公司登記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營業執照。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者,其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以轉 換後之資本淨增加部分為計算基礎繳納執照費。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