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086.05.14台財融字第86621820號令訂定)
第   13    條
新設社或存續社得經營消滅社原有業務項目。
消滅社原經主管機關停止或限制部分業務處分者,原處分不及於合併後之
新設社或存續社。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