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第   13    條
(申請書記載之事項)
設立票券金融公司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 一、票券金融公司之名稱。 二、實收資本總額。 三、營業計畫。 四、本公司及分公司所在地。 五、發起人姓名、住 (居) 所、履歷及認股金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