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第   13    條
為票券商管理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之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參加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 (以下簡稱票券商公會) 或其認可之機構
    舉辦之業務人員測驗,持有合格證書。
二、曾於最近一年內參加票券商公會或其認可之機構舉辦之票券金融業務
    訓練課程,累計十八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
三、本規則施行前已擔任票券商業務人員達三年以上,經票券商公會審核
    通過,持有合格證書。
為票券商從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之人員,應具備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
之資格條件。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