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104.07.21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3500號令修正)
第   13    條
集中保管機構應於每日營業結束前,提供帳簿供票券商及清算交割銀行核
對。
票券商及清算交割銀行對前項帳簿有疑義時,應即與集中保管機構共同查
明原因,如有錯誤,應由集中保管機構更正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