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
第   13    條
(分支機構之申請許可)
信託業增設分支機構時,應檢具分支機構營業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及營業執照。遷移或裁撤時,亦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銀行之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時,應檢具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計畫,申 請主管機關許可,並於分支機構之營業執照上載明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