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1.12.30金管銀法字第11102740351號令修正)
第   13    條
金融控股公司資產及負債宜依其性質分類,並按相對流動性之順序排列。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