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106.10.03金管銀票字第10640003840號令修正)
第   13    條
公益信託有發生本法第七十三條所定情事者,受託人得檢具下列文件一式
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信託條款:
一、申請書。
二、載明必須變更信託條款理由之文件。
三、信託條款變更案及新舊對照表。
四、變更後之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