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省銀行條例(082.07.30華總(一)義字第3707號令廢止)
第   13    條
監察人之職權如左:
一、稽核帳目。
二、檢查庫款。
三、審核預算決算。
四、監察本銀行職員及業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