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4:05
法規名稱:
廢
縣銀行法(082.07.30華總(一)義字第3705號令廢止)
第 13 條
縣銀行之定期放款,最長期限不得逾二年。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