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110.09.15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9881號令修正)
第   13    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受前三條限制:
一、委託人為專業機構投資人,信託業以委託人依法令得投資之範圍受託
    投資。
二、本辦法發布施行前依法令受託投資者,於契約期滿前按原訂契約金額
    繼續持有。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