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112.01.04華總一經字第11100112371號令廢止)
第   13    條
本條例所定電子票證之儲存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電子票證之儲存金額,得由主管機關依經濟發展情形,以命令調整之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