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1.10.08金管銀合字第10130002490號公告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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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客戶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而
      發生錯誤時,銀行應協助客戶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銀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銀行應於知悉時,
      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
      客戶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而發生
      錯誤時,倘屬客戶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
      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客戶通知銀行,銀行
      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二)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