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2號令修正)
第   13    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非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其身分
確認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確認使用者本人之金融支付工具。
二、徵提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及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之影本或影像
    檔。但我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政府依法遴選派任代表
    人之事業機構與財團法人,得不適用之。
三、由代表人或其所授權之代理人以臨櫃審查、符合電子簽章法之憑證或
    透過視訊櫃員機,確認使用者之身分。
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於前項第一款情形準用之。
電子支付機構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對於境內非個人使用者所徵提登記證
照或核准設立文件之影像檔,應向經濟部、財政部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查詢登記資料。
電子支付機構應依其所訂定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規定,確認使
用者之實質受益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