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2.08.14金管銀票字第11202724761號令修正)
第   13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依據使用者及特約機構人數、業務交易量、業務情況
、管理需要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定,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
稽核人員,以超然獨立、客觀公正之立場,執行其職務;職務代理,應由
內部稽核單位人員互為代理。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二年以上之金融檢查經驗;或大專院校畢業、高等考試或相當於
    高等考試、國際內部稽核師之考試及格並具有二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
    驗;或具有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符合前述資格之內部稽核人員
    ,其員額不得少於一人。曾任稽核、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電腦公司
    程式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師等專業人員二年以上,經施以三個月以上之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及管理訓練,視同符合規定。
二、最近三年內應無記過以上之不良紀錄,但其因他人違規或違法所致之
    連帶處分,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三、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時,應有三年以上之稽核或金融檢查經驗;或
    一年以上之稽核經驗及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或一年以上之稽核
    經驗及曾任三年以上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有無違反前二項之規定,如有
違反規定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二個月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應立即調
整其職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