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3號令修正)
第   13    條
基金會如因法令調整或其他原因須解散時,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基金會解散時,應將本基金賸餘財產依各電子支付機構提撥之金額比例,
歸還予各電子支付機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