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107.02.01金管銀外字第10650005420號令修正)
第   13    條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國際會計
準則(IAS )、解釋、解釋公告及相關法規辦理。各項業務對交易雙方之
各相關限制或規定,不得因組合而有放寬或忽略之情形。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