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110.06.30金管銀法字第11002720401號令訂定)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第 7  條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施行日期。
第   13    條
本事業進行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三項之通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知悉後即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簽報,並於專責人員核定
    後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核定後之通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
二、有明顯重大緊急之情事者,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法務
    部調查局通報。
前項通報紀錄及相關交易憑證之保存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