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第 7 條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施行日期。
本事業進行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三項之通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知悉後即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簽報,並於專責人員核定 後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核定後之通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 二、有明顯重大緊急之情事者,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法務 部調查局通報。 前項通報紀錄及相關交易憑證之保存依第十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