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第  131    條
(追索之要件)
執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 前手得行使追索權。但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 。 付款人於支票或黏單上記載拒絕文義及其年、月、日並簽名者,與作成拒 絕證書,有同一效力。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