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第  133    條
(利息之請求)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 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