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133- 1 條
(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者或已改善完成者,得免予處罰)
依本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或先命其限期 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