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134    條
(罰鍰之處罰機關)
本法所定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但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款應處之罰鍰, 及違反第四十二條或中央銀行依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資金融通 限制或管理之規定,而依第一百三十二條應處之罰鍰,由中央銀行處罰, 並通知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