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136- 1 條
(沒收犯罪所得)
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 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 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