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137    條
(補辦設立程序)
本法施行前,未經申請許可領取營業執照之銀行,或其他經營存放款業務 之類似銀行機構,均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依本法規定,補行辦 理設立程序。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