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第  137    條
(一部付款)
付款人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不敷支付支票金額時,得就 一部分支付之。 前項情形,執票人應於支票上記明實收之數目。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