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合作金庫條例(104.07.01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71號令廢止)
第   14    條
中央合作金庫置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一人,由中央合作金庫理事長商同
常務理事選定,提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並呈報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核
准備案。
總經理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總經理代理,並呈報中央合作及金融
主管機關備案。
省、市合作分金庫置經理一人,副經理一人,由中央合作金庫總經理提陳
理事長同意後,經常務理事會通過,由理事長派任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