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103.01.28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0410號令修正)
第   14    條
銀行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
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報經董 (理) 事會通過後,送主管
機關備查,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資產之評估及分類。
二、備抵呆帳及損失準備提列政策。
三、授信逾清償期應採取之措施。
四、催收程序有關之規定。
五、逾期放款催收款變更原授信還款約定及成立和解之程序、授權標準之
    規定。
六、催收款、轉銷呆帳之會計處理。
七、追索債權及其債權回收之會計處理及可作為會計憑證之證明文件。
八、稽核單位列管考核重點。
九、內部責任歸屬及獎懲方式。
前項規定,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得依其總行授權程序辦理,並送主管機關備
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