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104.02.04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31號令修正)
第   14    條
(保險費基數)
保險費基數,以要保機構存款標的之負債總額扣除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不 保項目存款之餘額為準,並以每半年計算一次;其計算基準日,由存保公 司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