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062.05.07台六十二財字第3985號函廢止)
第   14    條
收受存款之特種金融機構,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