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082.10.05台財融字第821133009號令廢止)
第   14    條
短期票券交易商經財政部之核准,得經營左列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一、買賣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
    、商業本票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二、有關企業財務之諮詢服務工作。
三、擔任商業票據之簽證人。
四、擔任商業票據之承銷人。
五、擔任商業票據之保證人或背書人。
六、擔任短期票券及金融機構同業折放款經紀人。
七、依政府債券經紀人買賣債券辦法之規定或依財政部之指定,擔任債券
    經紀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