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096.01.16金管銀(二)字第09620000300號令廢止)
第   14    條
金融機構申請裁撤簡易型分行,應依本會規定填具申請書件並檢附裁撤計
畫提出申請。
前項所稱之裁撤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裁撤之主要理由。
二、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