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105.04.21金管銀合字第10530000790號令修正)
第   14    條
公正第三人依前條所定之拍賣底價,應通知抵押人、債務人及債權人給予
陳述意見之機會。
抵押人、債務人或債權人對於所定之拍賣底價,如有異議應於通知到達之
日起七日內併同事證向公正第三人提出陳述意見。
前項異議提出後,應即由評定委員會依據異議人所提事證及意見重新評核
,如認為有理由者,應重新核定底價,無理由者底價即為確定,並通知異
議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