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第三人依前條所定之拍賣底價,應通知抵押人、債務人及債權人給予 陳述意見之機會。 抵押人、債務人或債權人對於所定之拍賣底價,如有異議應於通知到達之 日起七日內併同事證向公正第三人提出陳述意見。 前項異議提出後,應即由評定委員會依據異議人所提事證及意見重新評核 ,如認為有理由者,應重新核定底價,無理由者底價即為確定,並通知異 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