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第   14    條
票券商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票券商向票券商公會辦理登記,
非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
票券商公會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前項之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
銷:
一、有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者。
二、有第十二條規定之情事者。
三、不符合第十三條規定之資格條件者。
四、未參加第十三條之一規定之訓練,或參加訓練未能取得合格成績於一
    年內再行補訓仍不合格者。
票券商業務人員因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情事受撤銷登記者,票券商
公會自撤銷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受理其登記。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