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8.27金管銀票字第10902726381號令修正)
第   14    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與其他機構合併,並以其他機構為存續機構者
 (以下簡稱存續機構) ,存續機構應設立辦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
業務之部門,並指撥至少新臺幣五億元之營運資金。
前項存續機構,不適用第七條後段及第八條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