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14    條
(閒置資金運用範圍)
受託機構不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但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前項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所定借入款項之目的,應以配發利益、孳息或其 他收益為限。 特殊目的信託中屬於信託財產之閒置資金,其運用範圍以下列各款規定為 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四、購買經主管機關規定一定評等等級以上銀行之保證、承兌或一定等級 以上信用評等之商業票據。 五、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運用方式。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