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104.07.21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3500號令修正)
第   14    條
集中保管機構對參加人之帳簿與其送存及交割之憑證,應自登載日起,至
少保存五年。
清算交割銀行對投資人之帳簿及其交割之憑證,應自登載日起,至少保存
五年。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