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108.04.08金管銀票字第10802708900號令修正)
第   14    條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後,如欲變更資
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應依發行時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
程序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