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106.07.28金管銀合字第10630002300號令修正)
第   14    條
本辦法九十四年八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之信用評
等等級及限額不符本辦法規定者,該有價證券得繼續持有至到期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