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由受益人會議所選定之人及第七十九條第四 項但書所定由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指定之人,其權限、報酬、報酬之 計算方法及支付時期等事項,應由受益人會議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 於選任該等指定之人時一併決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