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省銀行條例(082.07.30華總(一)義字第3707號令廢止)
第   14    條
省銀行每年決算兩次,以六月終為半年決算期,十二月終為全年決算期,
每全年決算應造具左列各項表冊,經董事會議決,監察人審核後,呈報省
政府查核備案并公布之:
一、營業報告書。
二、資產負債表。
三、財產目錄。
四、損益表。
五、盈虧撥補表。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