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100.12.16金管銀合字第10030004470號令廢止)
第   14    條
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負責人或員工有不法行為致生損害於該金融機構,經
刑事或民事起訴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為維護本基金權益,對上開負責
人或員工之退休金或資遣費逕予抵銷。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