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097.02.01金管銀(三)字第09730000050號令訂定)
第   14    條
過渡銀行應與停業要保機構及存保公司簽訂契約,明定過渡銀行承受之營
業、資產及負債範圍。
前項契約之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過渡銀行承受之營業、資產及負債範圍及標的。
二、資產及負債之評價方式及程序。
三、契約生效之條件及日期。
四、部分資產附賣回之條件及行使方式。
五、員工權益之處理。
六、其他約定條款。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