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110.09.15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9881號令修正)
第   14    條
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為避險目的得依受託人名
義以客戶身分與銀行從事下列交易:
一、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二、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交易。
三、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交易。
前項所稱避險目的,指為移轉已持有表內、表外資產或已承諾交易之風險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