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個人資料之使用 存款人因使用金融卡提款、轉帳、通匯、繳稅、繳費、消費扣款、 金融帳戶查詢等跨行業務之服務,同意存款行、該筆金融卡交易往 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 立或營業之機構,在完成上述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內,得依法令規 定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存款行非經存款人同 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 三人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