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112.01.19華總一經字第11200004641號令修正)
第   14    條
電子支付機構應於開始營業之日起算三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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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