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2號令修正)
第   14    條
專用存款帳戶名稱應標明該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名稱,並敘明下列文字:
一、專用存款管理帳戶或受託信託財產專用存款管理帳戶。
二、專用存款合作帳戶或受託信託財產專用存款合作帳戶。
三、專用存款清算帳戶或受託信託財產專用存款清算帳戶。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