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4:57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7.09.20金管銀合字第10702735040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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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紀錄保存 電子支付機構應留存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之帳號、交易項目、日期 、金額、幣別及其他主管機關所規定應留存之必要交易紀錄至少五 年,但其他法規有較長之規定者,依其規定;未完成之交易,亦同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