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110.06.30金管銀法字第11002720401號令訂定)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第 7  條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施行日期。
第   14    條
本事業應採取適當作為以辨識、評估及瞭解其洗錢及資恐風險,至少涵蓋
客戶、國家或地區、產品及服務、交易或支付管道等面向,並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每兩年應製作風險評估報告。
二、應考量所有風險因素,以決定整體風險等級,及降低風險之適當措施
    。
三、應確保風險評估報告之定期更新。
四、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要求時提供風險評估報告。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