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113.11.26金管證券字第11303860246號令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8 條;除第 7  條另定
施行日期外,自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
第   14    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採取適當作為以辨識、評估及瞭解其洗錢及資恐風險,
至少涵蓋客戶、國家或地區、產品及服務、交易或支付管道等面向,並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年應製作風險評估報告,並於次年三月底前函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
二、應考量所有風險因素,以決定整體風險等級,及降低風險之適當措施
    。
三、應確保風險評估報告之定期更新。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