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第 7 條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施行日期。
本事業應採取適當作為以辨識、評估及瞭解其洗錢及資恐風險,至少涵蓋 客戶、國家或地區、產品及服務、交易或支付管道等面向,並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每兩年應製作風險評估報告。 二、應考量所有風險因素,以決定整體風險等級,及降低風險之適當措施 。 三、應確保風險評估報告之定期更新。 四、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要求時提供風險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