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8 條;除第 7 條另定 施行日期外,自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採取適當作為以辨識、評估及瞭解其洗錢及資恐風險, 至少涵蓋客戶、國家或地區、產品及服務、交易或支付管道等面向,並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年應製作風險評估報告,並於次年三月底前函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 二、應考量所有風險因素,以決定整體風險等級,及降低風險之適當措施 。 三、應確保風險評估報告之定期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