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申請試辦多通路銷售未具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境外基金,與進駐專區之銀行或證券商簽訂 委任契約,由該銀行或證券商專區營業據點向高資產客戶銷售未具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