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114.04.01金管銀外字第11402709111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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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申請試辦多通路銷售未具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境外基金,與進駐專區之銀行或證券商簽訂
      委任契約,由該銀行或證券商專區營業據點向高資產客戶銷售未具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